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民终10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栋17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道长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2号广汇美居物流园0座三层一区0037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东莞市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高第街9号6号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北京***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3号楼五层52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东莞市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7日向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分别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46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未按上述通知书的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未在《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