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4民初48685号
原告:***,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福田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福田区。
被告:***,男,1958年6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证件号码×××9(4)。
被告:***,女,1961年6月18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证件号码×××2(5)。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7403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0500元,本院退回原告105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