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8民初4079号
原告:高明某公司。
被告:深圳某公司。
原告高明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受理本案。原告高明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明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明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28元,减半收取612.64元,由原告高明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