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513民初1262号之一
原告汕头市天拓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天拓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28元,减半收取计11514元,由原告汕头市天拓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伟江
审判员 吕德金
审判员 陈晓生
书记员 洪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