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4889号之一
原告:广东易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第二工业区麦村路段6号之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JTHK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棉西路工商大楼西侧恒宇大厦第2幢第9至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8070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易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2023年5月20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易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易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2.86元,减半收取计2361.43元,财产保全费1660.95元,共计402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娴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桂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