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13835号之一
原告:广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沙湖一街3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741110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荣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共联社区万道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882979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棉西路工商大楼西侧恒宇大厦第2幢第9至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513193280706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荣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荣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荣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36.45元、保全费929.1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 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