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棉西路工商大楼西侧恒宇大厦第2幢第9至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8070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审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湛江市广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东盛路9号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4KF17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9楼。
法定代表人:**彬。
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诉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广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80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广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同意**撤回起诉。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80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75.64元,减半收取计3587.82元,财产保全费2478.55元,合计6066.37元,由**负担(**已预交9654.19元,多交的3587.82元由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7074.37元,减半收取计3537.19元,由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负担(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已预交7074.37元,多交的3537.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