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802民初1039号 原告: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27号朝南国际商务中心17层办公室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棉西路工商大楼西侧恒宇大厦第2幢第9至1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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