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横沙村金沙洲路西就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2404599Q。
法定代表人:吴如军。
委托代理人:黄赞荣,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1号之一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075110650G。
法定代表人:梁波。
关于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5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45940.83元和相应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42.5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589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款项1915952.65元,该款项已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共计619474.75元,该款项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部分执行费。2021年4月2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建建筑物“高登广场1-6号公寓”6层及7层,由于该建筑物系集体土地上所建以及尚未验收交付,无法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现场调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等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慧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