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执1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徽障施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五金配件厂商住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U3AG7L。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平,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张庄。
负责人:修中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徽障施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亦未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限制了二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对被执行人***、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股票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及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因余额太少,本院未予扣划。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24执恢14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郑光福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