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

天津智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4911号
原告:天津智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梓苑路****3012。
法定代表人:刘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观韬中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法定代表人:徐思伟,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鑫,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智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智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智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智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9元,减半收取计4574.5元,由原告天津智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欣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