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5民初1544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住所地天等县天等镇天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756526395U(1-1)。
法定代表人:李政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艳,女,该公司营销主管。
被告:广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住天等县天等镇丽川**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71974857T。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与广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以广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结清电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
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敬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小春
书 记 员 梁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