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2执1号
申请执行人:张世彬,男性,1969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城区市场家属区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金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关县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区滨河区滨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2MA6Y29U1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2023年1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张世彬与陕西金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潼劳人仲案字18号仲裁裁决书:一、陕西金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张世彬六月份工资6703.4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世彬以与陕西金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张世彬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522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