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钞艳艳,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国环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潼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及代理人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之处在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情势变更,应否启动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约定虽为固定单价合同,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施工图纸重新设计,施工周期延长,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完成结算审核,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鉴定请求未予以采纳,二审上诉人继续提出鉴定请求并提交了相应的施工资料(证据)及施工蓝图,本院认为,因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争议较大,双方未完成决算的情况下,不进行鉴定会造成实际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发成较大差异,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会对上诉人存在明显不公平,故本案应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依照鉴定结果作为涉案工程的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存在查明事实不清,故本案应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潼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潼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3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连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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