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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1323号
原告: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730号厂房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77212689E。
法定代表人:雷国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新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郑爽,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曹埭村(金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59068395。
法定代表人:郑嗣武,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伟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叶億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