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8执14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开发区温州大道730号厂房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雷国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岳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工资109590.25元及相应利息;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244元、执行费1544元。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于2018年11月2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2、经查控,被执行人无房产、证券、工商总局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9日对其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0元;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实际冻结0元;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31.78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五菱牌浙C×××××号车辆一辆;申请人不要求采取任何强制措施。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学海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