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802民初5982号
原告: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77212689E,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730号厂房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和家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Y90Y3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76号2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诂公司)与被告浙江和家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家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家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今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54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7日更名为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和家和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一份,由和家和公司授权今诂公司在衢州市、丽水市地区开展有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相关事宜,原告为此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元。同年12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老旧楼改造电梯加装项目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衢州市柯城区国土宿舍加装电梯二台,每台2600**元,并约定了具体付款方式。之后,原告进场施工完成并将电梯安装后交付使用。2021年3月16日,被告和家和公司向原告出具***,确认合同总价520000元,加上增项65486元和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减去实际未施工的基坑费用30000元并扣除5%质保金后,最终被告应付工程总价为580986元,扣除被告实际已支付200000元,剩余380986***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每延误一天处罚人民币3000元。之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并在2021年11月8日再次向原告出具《补充承诺》一份,承诺尾款295486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愿承担原约定的处罚费用。***出具后,被告仍未按约付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被告和家和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企业登记信息、施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承诺各一份。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原名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7日更名为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和家和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一份,由和家和公司授权今诂公司在衢州市、丽水市地区开展有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相关事宜,原告为此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元。同年12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老旧楼改造电梯加装项目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衢州市柯城区国土宿舍加装电梯二台,每台2600**元,并约定了具体付款方式。之后,原告进场施工完成并将电梯安装后交付使用。2021年3月16日,被告和家和公司向原告出具***,确认合同总价520000元,加上增项65486元和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减去实际未施工的基坑费用30000元并扣除5%质保金后,最终被告应付工程总价为580986元,扣除被告实际已支付200000元,剩余380986***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每延误一天处罚人民币3000元。之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并在2021年11月8日再次向原告出具《补充承诺》一份,承诺尾款295486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愿承担原约定的处罚费用。***出具后,被告仍未按约付款。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补充承诺》时,双方已将5%的工程质保金一并结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约完成案涉工程,并且双方已经完成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产生的实际损失,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按照同期LPR的2倍计算。被告和家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和家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54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954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同期LPR的2倍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6元,减半收取3853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浙江和家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