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122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芳英,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塔吉特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塔吉特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4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22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张春宁
执行员 陈 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