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2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5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宏斌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叶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余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