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某日建筑架料租赁站、某某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8942号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日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山工业园。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日建筑架料租赁站诉被告***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日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日建筑架料租赁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日建筑架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日建筑架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