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27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湖北瀛***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17777527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中海海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市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117号光电子配套产业园一期一号楼二层255室(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DYQH06。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
原告***与被告***、被告***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中海海耀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5日以需重新组织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