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707号
原告: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易俗河镇海樂中路419号(湘潭天易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99589XG。
法定代表人:马石炳。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家妮,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
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