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1、某某2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2768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民禾物流园。
经营者:马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某,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被告:**2,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与被告**1、**2、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