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03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57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马石炳,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元劳人仲裁字[2016]14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工业防腐保温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82219010400089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8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