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保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5978-3号
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保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保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修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