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浙0108民初2918号
原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水公司)诉被告杭州龙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回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杰公司返还回水公司货款238000.94元;2、判令龙杰公司赔偿回水公司损失258717.06元(详见损失清算),并支付回水公司违约金175000元;3、龙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经审查,龙杰公司存在延迟交货及所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故龙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回水公司要求将部分货物做退货处理,本院予以支持。就违约责任,鉴于龙杰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龙杰公司应按约支付违约金175000元;就回水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因回水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过分高于违约金金额,故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回水公司与龙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回水公司向龙杰公司购买不锈钢槽钢、不锈钢板,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交货,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龙杰公司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回水公司认可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回水公司的内控标准,龙杰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回水公司有权要求龙杰公司办理更换或退货,龙杰公司应予以配合,给回水公司造成损失的,龙杰公司应赔偿回水公司的一切损失;龙杰公司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回水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龙杰公司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2018年3月14日,回水公司向龙杰公司支付437500元。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19日,回水公司与龙杰公司送货。收货后回水公司将部分钢材进行加工。经检测,龙杰公司提供的槽钢不符合国家标准。2018年5月8日、2018年5月17日,回水公司向龙杰公司发函要求将不合格品做退货处理并赔偿损失。
一、被告杭州龙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8000.94元并支付违约金175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59元,由原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1元,被告杭州龙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87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