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8民催44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3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495236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锋人民陪审员*杰
书记员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