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1026号
上诉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真水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37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回水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及工程施工的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设备采购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工期安排等与工程施工相关事宜,如第五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的相关约定,故本案应属涉及工程施工的合同纠纷。案涉项目的施工地点为张家港市凤凰镇富淼化工厂,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真水公司答辩称,案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滨江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再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回水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理合据。综上,回水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真水公司以回水公司拖欠设备款为由,依据《设备采购合同》等提起本案诉讼,起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前述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凡因本合同产生或引发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并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故一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回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审判员***审判员茹愿
书记员*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