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3761号
原告杭州真水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真水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500元,保全申请费4120元,由原告杭州真水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