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龙杰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民终8432号
上诉人杭州龙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中龙杰公司支付回水公司违约金175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不应由龙杰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由双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龙杰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且回水公司并未因龙杰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但该合同系格式合同,该交付期限显然不符合实际以及惯例。双方已经通过沟通,变更了交付期限,回水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以此来追究龙杰公司的违约责任显属不当。因国家环保检测要求,对交付产生了影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即便有质量问题,因回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也应驳回要求赔偿258717.0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原审法院判定的违约金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30%。龙杰公司的过错仅为过失,且货物并非全部不合格,其中价值199499.06元货物已经被使用,系合格产品。
回水公司辩称: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正确的。龙杰公司在上诉状里面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主要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是根据双方的合同里面约定要承担20%的违约金,龙杰公司至今也没有提供合格的货物,属于严重逾期。后来,回水公司无奈之下找了另外的厂家购买了相应的货物。所以上诉的事实理由是不成立的。回水公司的损失已经大大超过了25万多元。回水公司在一审的时候提交了证据,且损失还在持续扩大当中,因为不合格的货物,现在还占用着回水公司的这边的滨江的厂房,厂房的租金非常的高昂,但是龙杰公司的不合格货物一直堆在那里,没办法处理。一审法院判决的175000元不足以弥补损失。
回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龙杰公司返还回水公司货款238000.94元;判令龙杰公司赔偿回水公司损失258717.06元,并支付回水公司违约金175000元;龙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7日,回水公司与龙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回水公司向龙杰公司购买不锈钢槽钢、不锈钢板,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交货,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龙杰公司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回水公司认可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回水公司的内控标准,龙杰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回水公司有权要求龙杰公司办理更换或退货,龙杰公司应予以配合,给回水公司造成损失的,龙杰公司应赔偿回水公司的一切损失;龙杰公司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回水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龙杰公司应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2018年3月14日,回水公司向龙杰公司支付437500元。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19日,回水公司与龙杰公司送货。收货后,回水公司将部分钢材进行加工。经检测,龙杰公司提供的槽钢不符合国家标准,2018年5月8日、2018年5月17日,回水公司向龙杰公司发函要求将不合格品做退货处理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经审查,龙杰公司存在迟延交货及所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故龙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回水公司要求将部分货物做退货处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就违约责任,鉴于龙杰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龙杰公司应按约支付违约金175000元;就回水公司主*的赔偿损失,因回水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过分高于违约金金额,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龙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回水公司货款238000.94元并支付违约金175000元。二、驳回回水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59元,由回水公司负担1511元,龙杰公司负担8748元。
二审期间,龙杰公司向本院提交催款函一份,欲证明回水公司尚欠龙杰公司货款。经质证,回水公司认为该份证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龙杰公司提交的证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由于龙杰公司提供的槽钢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过程严重违约,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所涉合同总金额875000元,不合格产品比例近80%,回水公司另行采购后,产生了差价以及加工费等损失,回水公司在一审中已经对此提供了部分证据予以证明。基于此,原审法院结合龙杰公司的违约情形以及回水公司的损失情况,确定的违约金额并无不当。综上,龙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杭州龙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杭州龙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签收之日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夏明贵审判员**
书记员*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