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7465号
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2号厂房106-110。
法定代表人:王万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昕倩,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浏阳市滇池水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浏阳市宏宇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花炮材料制造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黄庭华。
被申请人:浏阳市宏宇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刘彤。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滇池水务有限公司、浏阳市宏宇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滇池水务有限公司、浏阳市宏宇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5,450元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回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滇池水务有限公司、浏阳市宏宇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5,45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玉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丹枫
书 记 员 吴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