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2633号
原告:浙江般若缝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GFKU3L,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北苑****。
法定代表人:程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昕,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源进,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富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310563677C,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涌雪街****主厂房**iv>
法定代表人:ANMARSHJABURSARRAY,董事长。
原告浙江般若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发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发富服饰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已经自觉履行了所欠货款的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般若缝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般若缝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发富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90元,由原告浙江般若缝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王 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卢佳颖
代书记员 杜婉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