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5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般若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育尚路68号网易时尚园区16幢1601-16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铮,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婺源县顺兴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锦屏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审原告:***,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
再审申请人浙江般若缝纫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婺源县顺兴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8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般若缝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般若缝纫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