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304民初183号
原告: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680075224L。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律师。
被告:鸡西市滴道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304MB0037356K
法定代表人:付俊杰,主任。
第三人:黑龙江道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907082166。
法定代表人:刘励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源军,男,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市滴道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第三人黑龙江道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准备与第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洪渠
人民陪审员 伟丽娟
人民陪审员 郑秀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