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区环境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执异15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经济开发区辽宁专用汽车生产基地和谐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环境管理处,住所地抚顺市浑河南路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刘承满,系该处处长。

被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抚顺市浑河南路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刘承满,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环境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执行抚顺市新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案,申请人查询到新抚区政府网站公布,根据《中共新抚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抚区公益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新委办发(2018)27号),经区委会议研究决定设立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该中心由被执行人新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另外两单位整合组建。由此可见因机构改革,原被执行人已并入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其业务已转入该中心。另外该中心已经实际接收了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前期给付的20万元执行案件款,就是由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所以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追加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给予准许。

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辽040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环境管理处给付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购车款186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于2020年4月7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万元。2020年6月14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由原区城乡管理局所属区园林管理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供热管理中心等3个事业单位整合组建。

本院认为,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三家其中包括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环境管理处在内的单位整合组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被执行人的抚顺市新抚区环境管理处的法人资格因与其他单位合并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事项不当,应变更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郝明和

审 判 员 冯国宝

审 判 员 王宝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罗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