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铁岭经济开发区辽宁专用汽车生产基地和谐大街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
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B1684045,住所地抚顺市浑河南路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刘承满。
本院在执行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02执129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宇
执行员 金晓蕊
执行员 王立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