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7102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新余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48号蓝光大厦2018、2188、21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22)鄂7102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7102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张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