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

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710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新余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48号蓝光大厦2018、2188、21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22)鄂7102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支付107330.38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62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85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