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易霖瑞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联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2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易霖瑞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秀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联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中央商业广场锦绣数码城东区20号。
法定代表人:史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易霖瑞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联拓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南京易霖瑞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玲的手机号码进行电子短信送达,通知其于2021年7月13日15:0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述短信于2021年7月5日9:17送达,且经本院与南京易霖瑞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期间确认文书送达地址的该公司员工卞伟电话联系,其本人陈述南京易霖瑞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本院的电子送达短信。上诉人南京易霖瑞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易霖瑞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南京易霖瑞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覃卫东
审判员  沈 阳
审判员  赵迎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