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恢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易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进贤二塘米酒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111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金额为59.864177万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0111执恢3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陈 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斌
书 记 员 董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