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6号4层。
法定代表人:李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261E室。
法定代表人:鲁豪峰。
上诉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81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类案件,涉案合同并非技术服务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BonreeServer私有云项目合同》内容,本案系普通服务合同纠纷,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类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810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