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跃龙南路182号数字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3。
法定代表人:胡再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6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D。
法定代表人:李凯,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宏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62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联公司上诉称,其注册登记地虽为江苏省南通市跃龙南路182号数字大厦内,但主要办事机构一直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保利西岸B座501室,故其住所地应为上海市徐汇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博睿宏远公司辩称,上诉人对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认识错误,天联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跃龙南路182号数字大厦,并未就住所地进行变更登记,该注册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本案中,天联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保利西岸B座501室,但未就此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故应当以注册登记为准认定其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跃龙南路182号数字大厦。双方在博睿网络质量监测服务合同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精神,共同商议有关事项。如果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因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符东杰
审判员 谷昔伟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