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3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6号4层。 被执行人: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261E室。 原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8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2,5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强制扣划人民币67,700元。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