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602执异41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2840619D,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891969893,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4102954U,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苏0602执320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1)苏060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270000元、违约金27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苏0602执3209号,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实缴)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持股比例100%,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提出追加申请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听证传票,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到院参加听证,亦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证据或抗辩。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执行,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故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2022)苏0602执320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2021)苏060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