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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28100号之一 原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4月起,原、被告先后签订《BonreeServer私有云项目合同》、《BonreeAPM项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部署有关平台软件,合同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及违约金条款等。原告均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出具了验收确认单,但均未依约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监测服务费96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1,423.44元(暂计至2021年8月22日,至实际支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技术服务合同、计算机软件类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类案件,故应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系争两合同项下的履行内容涉及软件的应用服务,属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故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应归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本院对知识产权类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百事灵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