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4248号
原告:上海温宝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大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谦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伟。
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温宝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顾敏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