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温宝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温宝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3814号
原告:上海温宝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三层C区390室。
法定代表人:蒋大俊,总经理。
被告:上海致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3497室。
法定代表人:刘帅。
原告上海温宝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温宝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 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寅雪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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