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特154号
申请人: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16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史文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医疗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神州医疗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7479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关于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问题,***有加班审批的记录为50小时,累计已调休32小时,公司为研发类企业,计算工时是研发费用的计算工具,不是员工计算加班的依据,员工申请调休应在次年3月31日前休完,否则视为放弃休假;2.***自己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称,不认可神州医疗公司的主张,同意仲裁结果。仲裁裁决认定的54小时加班时长已经减去了调休时长,仲裁庭认定加班时长已经取的是最小值了。
经审查查明:2022年7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7479号裁决书,裁决:一、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1月4日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三元一角;二、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二千五百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神州医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对此,本院认为,神州医疗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亦未说明法律适用有误的具体条款。神州医疗公司所称仲裁裁决计算***延时、休息日加班时长有误的意见,该事项的认定属于仲裁机构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因神州医疗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超时、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情形,仲裁裁决裁定神州医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神州医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于神州医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梦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栗俊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苏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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