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1207号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对原告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112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8民初1120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神州数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补正为“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肖淑萍
人民陪审员 刘明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