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民特163号 申请人: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16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问(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医疗)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神州医疗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76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1762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裁决书存在当事人隐瞒甚至伪造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依法应当撤销。1.对于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虽然明知其与神州医疗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在2019年10月解除,但其未能如实陈述,而是向仲裁庭隐瞒了该等事实,甚至多次进行了虚假陈述,具体包括:(1)***、***在2021年10月28日、2022年1月25日的庭审中多次当庭发表关于劳动关系至今仍未解除、***、***一直在提供劳动的虚假陈述。(2)***、***在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也反复、多次谎称双方劳动关系从未解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在前案中隐瞒甚至虚假陈述其与神州医疗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及状态,使得仲裁庭无法对***、***是否完成任职年限进行判断,也无法据此认定股份发行的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可以直接核减增发股份的数量等,直接影响了仲裁庭的最终裁决,构成“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且仲裁庭最终在《裁决书》中认定“仲裁庭仅根据当前证据无法认定第一申请人和第二申请人未完成任职年限”,仲裁庭的上述认定依据之一正是***、***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及状态的虚假陈述,因此,裁决书亦构成“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这一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予以撤销。二、裁决书关于神州医疗应当向***、***分别发行1335479股和365859股普通股股份的裁决依据不足,更不应裁决直接向***、***发行并登记于神州医疗的股东名册,股份只能向统一收购平台发行,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三、裁决书关于驳回神州医疗第1项、第4项反请求的裁决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称,一、不同意神州医疗的撤销申请,其申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没有法定可撤销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庭作出裁决的证据都是经过双方公开举证质证的,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或伪造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神州医疗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仲裁过程中存在隐瞒或伪造了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或仅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更不存在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的情形。 二、神州医疗在申请书中提出的是向***、***发行还是向统一持股平台发行,属于实体问题不属于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的范畴。综上,请法院驳回神州医疗的所有请求。 经审查查明,贸仲根据***、***与神州医疗(原名:神州数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及***、***于2021年6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与神州医疗之间因履行上述合同产生的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该案案件编号为DS20211657。该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鉴于该案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案适用《仲裁规则》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其他各章的规定。 2022年7月27日,贸仲作出1762号裁决。 涉案裁决在仲裁庭意见部分载明,因神州医疗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及相应的终止时间,仲裁庭仅根据当前证据无法认定***、***未完成任职年限,亦无法据此认定增发股份数额的回售比例、回售时间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本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审查。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理由,不能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 一、关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 神州医疗主张***、***虚假陈述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及状态,属于伪造证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现为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案虽然系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程序而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但上述认定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是认定仲裁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伪造证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就***、***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及何时终止的问题,仲裁庭在涉案裁决中已经作出回应,认为因神州医疗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仅根据仲裁中的证据无法作出相关认定。而神州医疗亦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证实***、***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及状态作了虚假陈述,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神州医疗的该撤裁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是否构成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 神州医疗主张***、***隐瞒了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及状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现为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虽然系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程序而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但上述认定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本案中,如前所述,神州医疗未能证实***、***在仲裁过程中就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及状态作出了虚假陈述,故在***、***已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的情况下,神州医疗提出***、***隐瞒证据,缺乏依据。故对其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神州医疗提出的涉案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等意见,不属于仲裁案件司法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神州医疗的撤裁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神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